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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驻宁各单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安徽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管,抓好重点税源管理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须先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房产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须提供买卖双方合法的税收完税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经营性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时,必须提供买卖双方合法的税收完税证明,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税收管理

  市发改委负责提供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立项及进度等信息。乡镇(街道)应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税收征管工作,督促跨地市项目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项目报验登记。向跨地市外来施工企业支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时,付款单位必须见其发票和在我市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加强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税收管理(50万元以上)

  数据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全面掌握外来施工企业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中标、履约情况。组建宁国市小额工程项目企业库,完善小型工程项目(50-400万元)交易规则。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工程施工企业税收征管。

  住建部门要按时提供建设单位与承包方已经备案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相关数据信息,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设方的税收征管工作。

  (四)加强PPP项目税收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提供PPP项目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约定分期支付本金及服务费信息,以及PPP项目移交、转让、出售等信息。督促PPP项目公司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督促PPP项目施工单位向税务部门办理项目报验登记。PPP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公司在支付(预付)工程款时,要求承建单位必须提供其发票和在我市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五)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税务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加强对餐饮娱乐、房屋出租等服务行业的税收征管。在税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等相关事项时,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征管。

  (六)加强股权、矿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让税收管理

  公司型经济组织的自然人股东与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凭税务部门出具的《股权转让纳税义务履行证明》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对不能提供的,暂停办理并通知税务部门。

  本市范围内矿产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权属发生转让时,自然资源规划、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征(不征税)证明办理权属登记、变更手续;对不能提供的,暂停办理并通知税务部门。

  (七)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卫健部门要强化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医疗机构,不得办理年度资质审验。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时,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卫健部门要按规定严格做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抄送税务部门。

  医保部门要按月及时上报税务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结算信息。

  (八)加强教育培训行业的管理

  教体部门、人社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征管,督促其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按期足额申报缴纳税款。

  (九)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农机、税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宣传,建立联审联管制度,在办理机动车年度审验时,要求车(船)主须提供完(免)税证明。

  (十)加强矿山、砂石、混凝土企业税收管理

  公安、水利、自然资源规划、数据资源、税务、供电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矿山、河道砂石税收和混凝土企业税收的征管。

  (十一)加强环境保护税收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环保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复核,生态环境部门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十二)加强耕地占用税收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涉税信息共享和协税护税制度,定期报送相关信息。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对农转用、增减挂、农村宅基地、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农用地)审批时,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征(不征税)证明办理用地手续。

  (十三)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

  1. 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伍转业军人经济组织的管理,强化资格备案等工作审核力度,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予以取消。

  2. 科技、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新技术研发项目的管理,强化资格登记、认定和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得给予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 税务机关和乡镇(街道)要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进行定期清理,对销售收入明显超过起征点的纳税人,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二、明确部门职责,形成税源监管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工作。

  (一)财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检查时,应当将审计、检查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对申请办理土地、房产权属、采矿权及其它产权转移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或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土地、房产后,向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实施土地、房产权属情况查询时,应依法予以协助。

  (三) 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资金往来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办理一般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告知其须先行取得清税证明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五)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派驻税务机关联络机制,依法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机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登记、定期检验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经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依法阻止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六)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被执行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对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协助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予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七)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对资源型企业加强管理。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配合税务机关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加强管理。

  (八)各乡镇(街道)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保障工作。

  (九)健全诚信体系建设,对失信纳税人进行惩戒,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建立红黑名单制度,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

  三、实行委托代征,加强零散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征收零星分散或异地缴纳的税收时,受托部门和单位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照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做好税收征收工作。对委托代征单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期足额支付手续费。

  四、强化信息管税,严堵税收征管漏洞

  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在超市、商场、餐饮、宾馆、娱乐、广告、洗浴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系统。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督,加强财务报销环节发票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财政部门在支付政府招标项目工程款时,凡跨地市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要求必须出具在我市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支付。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税务部门。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综合治税考核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市政府成立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综合治税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同时,严格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由市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综合治税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税法学习和宣传,坚持依法治税,自觉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强化与税务部门沟通联系,全面了解掌握税收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征管条件。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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